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23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一座36层。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柳新村行政东街。
经营者:张启艳。
被告: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梁村镇于庄村南李化梓路北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正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