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4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黄加兵家电经营部。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5号(多福家电大厦)外一楼4号。
经营者:黄加兵。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黄加兵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