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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朱丐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朱丐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朱丐有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36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丐有,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丐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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