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36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丐有,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丐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