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1007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品位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60号1栋5楼5号。
法定代表人:姜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品位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