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73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昌喜,男,1961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王昌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唐光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