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297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佳惠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新木村新木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K。
经营者:邹深强,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佳惠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