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55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云东,男,汉族,1993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汝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云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