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193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被告:巨野县龙堌镇龍麟购物广场,住所地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龙堌镇骈楼村龙麟家园西。
经营者:李朋。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龙堌镇龍麟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