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东台市台城西湖万家惠食品超市,住所地盐城东台市宁树路252号西湖花园38幢3室、4室。
主要负责人:别红礼。
被执行人:别红礼,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台城西湖万家惠食品超市、别红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东台市台城西湖万家惠食品超市、别红礼住所地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
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