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15号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友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淑娟,唐山永和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斯博尔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双汇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德军。
被告:赤峰市燕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松山区看守所墙东。
法定代表人:高艳娟。
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斯博尔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燕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市天泽专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