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220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笪义龙,男,汉族,1993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笪义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其与被告笪义龙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笪义龙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