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9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龙山区新林露超市,经营场所林州市龙山区太行路。
经营者:张林沂,个体工商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龙山区新林露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