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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玉山县好思家油漆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民初368号
案件名称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玉山县好思家油漆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玉山县好思家油漆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民初368号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钟中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山县好思家油漆连锁店,住所地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大道与金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3MA36L7D12W。

经营者:王文慧。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玉山县好思家油漆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玉山县好思家油漆连锁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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