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857号原告:建湖万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建阳镇建东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赵万云。
被告:江苏聚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环保科技产业区企业社区C幢168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云。
原告建湖万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聚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8月4日,原告建湖万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建湖万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万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湖万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