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381号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芳林园37-1号公建。
法定代表人连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新哈哈乐食杂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古城路嘉合苑67号1单元1层1号。
经营者毛庆华,男,1961年4月14日,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新哈哈乐食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