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67号原告:丹阳市无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中心社区居委会彭庄。
法定代表人:彭益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星迪,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其,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民,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斯波,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市无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丹阳市无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丹阳市无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其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无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丹阳市无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