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685号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芳林园37-1号公建。
法定代表人连立明。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乐哈哈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25号-9。
经营者陈永全。
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乐哈哈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