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2557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米之宝百货超市店,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94号。
经营者:邵永亮。
实际经营者:严义,男,199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米之宝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