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14执330号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齐河睛典眼镜店:本院执行的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齐河睛典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已生效的本院(2019)鲁1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为1800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
执前和解过程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齐河睛典眼镜店自愿达成执前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2020)鲁14执330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