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407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跃荣通讯产品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西街22-5号。
经营者:牛跃进。
本院受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跃荣通讯产品销售中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