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52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泉洪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99号一期综合区12幢17号。
经营者:杨志坚。
被告:南安市泉洪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溪洲村美埔80号。
投资人:杨文哲。
被告:杨金标,男,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青白江泉洪卫浴经营部、南安市泉洪卫浴经营部、杨金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