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60号 原告: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25区株洲新安居建材广场7栋1楼1009号。
法定代表人:龙生辉。
委托代理人:郭曦,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土文,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岳阳市开发区金都木业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30栋1046、1047、1048、1049、1050号门面。
经营者:万卫保。
原告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开发区金都木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开发区金都木业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开发区金都木业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86元,减半收4443元,由原告湖南雪宝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