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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枝江市丽莎日化五柳树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5知民初3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枝江市丽莎日化五柳树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枝江市丽莎日化五柳树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3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转委托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丽莎日化五柳树分店,经营场所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五柳树市场。

经营者:刘绍福,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1979年11月11日出生,系刘绍福妻妹。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枝江市丽莎日化五柳树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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