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6546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继祥,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温岭市钇铭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新秋村C区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075644093。
法定代表人:陈友清,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咸,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继祥、温岭市钇铭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