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24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西华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17幢13,注册号500112600542213。
经营者:蔡方华,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南通小锂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念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MA1XTT9DXW。
法定代表人:朱林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新,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西华五金经营部、南通小锂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渝北区西华五金经营部的起诉,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小锂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