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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渝北区西华五金经营部、南通小锂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渝北区西华五金经营部、南通小锂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渝北区西华五金经营部;南通小锂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24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西华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17幢13,注册号500112600542213。

经营者:蔡方华,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南通小锂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念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MA1XTT9DXW。

法定代表人:朱林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新,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西华五金经营部、南通小锂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渝北区西华五金经营部的起诉,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小锂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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