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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区衡逸商城天宇通讯器材商行、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终4534号
案件名称普兰店区衡逸商城天宇通讯器材商行、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兰店区衡逸商城天宇通讯器材商行;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4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兰店区衡逸商城天宇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办事处商业大街127号(衡逸商城)。

经营者:陈守平,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普兰店区衡逸商城天宇通讯器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普兰店区衡逸商城天宇通讯器材商行于2020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普兰店区衡逸商城天宇通讯器材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兰店区衡逸商城天宇通讯器材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3元,由上诉人普兰店区衡逸商城天宇通讯器材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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