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02号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红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
被告: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大卫,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