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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晓庆等假冒注册商标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3刑申7号
案件名称俞晓庆等假冒注册商标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晓庆;北京佳茵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京03刑申7号俞晓庆:你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7)京03刑终32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宣告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本案在原审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苹果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商标证明、证人证言、原始出入库单,检验报告、鉴定报告、价格结论书、未授权声明以及你在原审中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北京佳茵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茵特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S某公司)签有协议,佳茵特公司从美国进口有缺陷的苹果牌旧手机后,通过对旧手机拆解、分类、检测、保留原手机性能完好的零部件,对部分不能使用的手机外壳、排线、按键等零部件,予以翻新或更换为国内生产的零部件,然后组装成一部新的手机,并在手机后壳标上苹果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未标明翻新手机系S某公司或佳茵特公司维修、制造的标识,并将翻新的手机出口美国。

虽然翻新的手机未在国内销售,但佳茵特公司翻新手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管理法规,且佳茵特公司翻新的手机实质上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苹果手机,一般用户难以辨别真假,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你作为佳茵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上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具有翻新旧手机后,未经苹果公司许可,擅自标上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出口美国,赚取服务费的行为,故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你在申诉阶段未提供新的证据,故不能证实你在申诉阶段所述事实和理由。

原审裁判认定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你认为原裁判认定你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宣告你无罪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原审裁判应予维持,你的申诉请求应当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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