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潮州市湘桥区好久不见餐饮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西马路16号。
经营者:黄宏章。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潮州市湘桥区好久不见餐饮店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47679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潮州市湘桥区好久不见餐饮店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上诉人经营地、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被告与本案的关联,故一审法院以一审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缺乏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上诉人主张一审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上为上诉人提供餐饮预订服务,一审被告与上诉人共同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商标权,并提供了初步证据。
该证据已能初步指向一审被告具有帮助侵权的可能性,故其被告主体适格。
至于其是否构成侵权或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待实体审查。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相关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