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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耐木斯维航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4224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耐木斯维航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耐木斯维航移动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422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耐木斯维航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邓红。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耐木斯维航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耐木斯维航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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