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79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耿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耿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