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初233号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1271AVENUEOFTHEAMERICAS,NEWYORK,NEWYORK10020,U.S.A)。
授权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群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四区155栋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明珍百货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十号步步高新天地一栋1605A。
经营者:龙明珍。
被告:胡建峰,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四区155栋2单元202室。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群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明珍百货商行、胡建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