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256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台雅鞍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欢五村256号。
法定代表人:刘琼。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雅鞍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