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40号原告:盐城牛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大洋新村1幢015室(6)。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东坎街道牛当家餐饮店彩虹城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港城路西侧海滨大道北侧彩虹城1号5号商住楼102号。
经营者:缪从洋。
原告盐城牛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县东坎街道牛当家餐饮店彩虹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盐城牛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盐城牛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牛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牛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