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404号之二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201号2502-2504号。
法定代表人:周汉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龙,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欣瑞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128号聚龙公馆商业广场1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沈媚。
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欣瑞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连云港欣瑞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连云港欣瑞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对其所有的价值15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