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360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单位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源运安溪铁观音茶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T5W4M5L,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花园路85号。
经营者:高树握。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常州市源运安溪铁观音茶叶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源运安溪铁观音茶叶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