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81民初4799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延陵镇万丰超市,经营场所丹阳市澳都花城24幢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7N。
经营者:朱锋。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延陵镇万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延陵镇万丰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