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95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大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喵部落美妆店,经营场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高平大街55号溧水万达广场2002号。
经营者:李鲁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喵部落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