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程春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永康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28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康顺公司上诉称,本案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浙02民初971号案件(以下简称宁波案件)属于关联案件。
理由如下:1.两起案件的案由相同,主要当事人相同;
2.两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
本案应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方太公司答辩称:1.本案与宁波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在宁波案件审理中,方太公司没有主张上诉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侵权行为;
2.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和永康市,故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寻梦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诉至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明确的诉讼主张,本案被告及被诉侵权行为与宁波案件不尽相同。
鉴于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