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辽0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平县红山兴盛粮店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京沈路三段112号。
经营者:张维忠。
被执行人:张维忠,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建平县红山兴盛粮店超市、张维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