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58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浚县卫溪办事处原原水暖门市部,经营场所浚县怀禹路西段路南老县医院对面。
经营者:柴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杰,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依睿,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柴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杰,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依睿,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卫溪办事处原原水暖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