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53号原告:黄振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利政达五金商行,经营者:孙聪旭。
被告:孙培荣。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利政达五金商行(经营者:孙聪旭)、被告孙培荣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