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66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宝才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润晖公寓2-4-101。
经营者:李宝才,男,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根河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宝才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宝才五金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