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3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三阳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锺珊珊。
被告:杭州苏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33号1号楼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胡俊儒。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无锡三阳百盛广场有限公司、杭州苏慈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