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272号 原告: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中心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剑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千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南汇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水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千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