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51号 原告:刘海亮,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润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尚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城西工业区中大街南侧创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晓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邯郸市润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尚德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刘海亮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