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科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19号
案件名称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科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科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郏县广天骏鹰磨料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38号10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科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腊梅路62号3号楼厂房第三层与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郭克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郏县广天骏鹰磨料模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广天乡邱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晓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科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公司)及原审被告郏县广天骏鹰磨料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天骏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科威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丰宏公司、广天骏鹰公司的起诉。

丰宏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提交申请,同意科威公司撤回起诉。

广天骏鹰公司亦同意科威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科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8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郑州科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郑州科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郑州丰宏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