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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0号
案件名称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晋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吕爱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瑜,该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基地辉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曾玲(ZengLi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馨,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广振,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德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2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豪森公司上诉称:豪森公司所作出的法律行为的对象为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并非福建省内不特定的医疗机构;

本案涵盖两个事实行为,即向福建省医保局提交资质审核的申请行为和公开审批信息的挂网行为。

本案中,豪森公司按照福建省医保局的要求提交药品的获批信息,该“申请”与“审批”的行为并未涉及第三方主体。

药品集中采购具有行政性,与一般的招投标不同,只有当医药市场主体通过了医保局的行政审批,该审批信息才能够向第三方医疗机构公开,才能进入原审法院认定的“向不特定的医疗机构作出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阶段。

豪森公司并未向福建省不特定的医疗机构作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

原审法院认为“许诺销售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作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为判断标准”,但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有相对人知晓该意思表示为标准,豪森公司的填报状态至今仍在审核中,第三方医疗机构不可能从该未经公开的价格信息中知晓豪森公司具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且豪森公司已经向山德士公司明确承诺,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不会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原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在其辖区内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豪森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山德士公司辩称:豪森公司曲解药品集中采购的法律事实,旨在混淆法院的判断。

我国的医疗机构需要通过政府构建的集中采购平台开展药品采购活动,包括医疗保障局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

有意向的销售者及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企业提交申请,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参与药品挂网采购向医疗机构出售其药品。

政府构建的平台主要负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具体的购销活动。

豪森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挂网采购的行为属于向福建省内的医疗机构表示其愿意出售被控侵权药品的许诺销售行为,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本案中豪森公司申请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行为中,提供相关资质和相关要求的报价,作出了及时足量供应的承诺,其具体实施了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

豪森公司还在福建省内举办的相关论坛中以广告的形式宣传被控侵权产品即将上市,也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许诺销售行为。

豪森公司员工向山德士公司作出的不销售的口头承诺与其许诺销售的行为无关,在其已经完成了许诺销售的行为的情况下,侵权行为的影响和后果已经产生,员工个人作出的不销售承诺不构成许诺销售的合法理由。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豪森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的人民法院,被诉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本案中,山德士公司指控豪森公司参与药品的集中采购活动构成许诺销售,并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据。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医疗机构需要通过政府所主导的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有意向的销售者及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企业提交申请,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参与药品挂网采购向医疗机构出售其药品。

政府所主导的集中采购平台主要负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具体的购销活动。

豪森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挂网采购的行为属于向福建省内的医疗机构表示其愿意出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许诺销售行为,应当由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予以确定。

鉴于所指控的上述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福建省福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

在原审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情况下,豪森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潘召勇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0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 磊 法官助理:潘召勇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14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

管辖异议;

侵权行为实施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的人民法院,被诉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原告指控的行为的实施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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