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57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经济开发区凌平超市,住所地射阳经济开发区人民路万景华庭27幢110商铺。
经营者:黄凌。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经济开发区凌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5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