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0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阚疃分店,经营地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民主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Q3UD80P。
负责人:侯辉。
被告:利辛县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创业路17号安徽阳光药业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58516502U。
法定代表人:都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阚疃分店、利辛县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